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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神22023-01-31 16:05
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专家解读******

 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 ?

  专家 :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

  ●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。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 、短视频平台 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 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 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 的法律界限在哪里

  ●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,公众人物 、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。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拍摄不构成侵权 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 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 ,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

  ●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 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 的肖像权 ,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,随手拍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一旦发生侵权纠纷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 的责任,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

  □ 本报记者   韩丹东

  □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

  近日 ,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,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。

  1月12日,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 ,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。经查,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 的陈某某对其拍照,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,陈某某称未拍摄 ,双方发生争吵。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。经司法鉴定,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。

  随后,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。

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 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 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 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,其中 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?

  多位专家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 ,未经被拍摄者同意 的拍摄行为 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 的肖像权 ,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“随手拍” 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遇到未经允许 的拍摄行为 ,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,而不 是依靠暴力。

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

 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

  记者注意到,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,网上有不同的声音:有网友猜测 ,拍照 的说不定是狗仔 ,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,活该挨打;也有网友认为 ,王某某 是公众人物,哪怕当时真被拍了,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。

  实际上 ,公众人物、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 的纠纷屡见不鲜。

  同样在1月12日 ,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 的视频,并发文“这回被他发现了 ,对不住了,下回我会藏好点”。后续两人发生纠纷,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 。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,引来网友热议 。

  随着网络时代 的到来,公众人物 、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 ,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 的点滴生活。无论是在机场 ,还 是在逛街吃饭 ,公众人物、艺人 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 。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 、艺人居住的小区,偷拍其生活照 ,严重影响公众人物、艺人 的正常生活 。

  那么 ,到底能不能“随手拍”公众人物、艺人?公众人物 、艺人 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?

  “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,公众人物 、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,‘随手拍’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。”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,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 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这种情况下 的拍摄不构成侵权 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 ,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的行为。

  公众人物、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 ,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、狗仔的拍摄行为 ,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。

  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 ,从法律上讲,公众人物 、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,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 。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 ,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、朋友小范围内传播,被偷拍人难以知晓 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;若是将照片公开或 是用于商业目的,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 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。

 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,由于公众人物 、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 ,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 ,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、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 的容忍度。至于“容忍度” 的边界问题,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 的道德标准,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。

  如果被发现偷拍,公众人物、艺人该如何制止呢?

  段英子说,偷拍 、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 ,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 ,如果采取私力救济,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,控制好“度” ,避免纠纷升级 。

 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

 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

  在生活中,不仅仅是明星大腕 ,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。当下街拍流行,“摄影师”只需拉近镜头 ,按下快门,一张人物特写 的街拍就完成了 。其中,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,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 ,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。

 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,行不法之实 。去年1月 ,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 ,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 。经民警询问,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。

  冯晓青说,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,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,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的相关规定 ,未经允许偷拍他人,甚至将偷拍获得 的照片进行扩散,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。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对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。其中 ,窃照(即偷拍)造成严重后果 的 ,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“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,如果 是对人物肖像 的拍摄 ,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。根据民法典规定 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 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,肖像作品权利人(就街拍 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)不得以发表 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。”段英子说 。

 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 ,如果拍摄 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 ,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 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,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,根据民法典规定 ,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 。比较恶劣 的行为,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。

  “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 ,更不能随意发布 ,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。”赵占领说,如使用目 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 的肖像,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 ,未暴露他人隐私 的 ,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。

 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

 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

  在拍摄过程中,一些“摄影师”喜欢将人们最真实、最自然 的状态记录下来 ,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 ,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 ,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,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。

 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 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 ,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 的样子 ,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 ,急忙收拾摊位 ,头也不回地跑掉了,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 。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 ,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 ,就给拍了下来 ,而摊主则以为小曾 是执法人员 ,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,这才产生了误会 。

  “后来 ,我每次拍摄前 ,都会征求被拍摄者 的同意 。”小曾说 。

 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“遭遇”:去年4月 ,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 的头像 ,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。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。

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 ,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 ,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,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,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 。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,但这些照片还 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。

  冯晓青告诉记者,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 ,未经公开的收藏 、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,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。而照片一经公开,则要根据传播范围、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。

  赵占领说,偷拍 、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 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,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,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,偷拍 、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。

  “发现被拍后,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,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 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 ,是以私力救济 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 。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 ,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 。”段英子说 。

  那么 ,怎样的“随手拍” 、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?

  “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 ,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 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,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 ,无论是拍摄还 是后续的使用、发布等行为,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 ,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 。”段英子说。

  对于未经允许 的偷拍 、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 ,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?

  冯晓青说 ,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 ,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,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,且合同具有相对性,一旦发生侵权问题 ,平台不能推卸责任 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 。平台赔偿之后 ,可以向发布者追偿。

  “民法典较以前 的民法通则而言 ,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。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 的情况下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’,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 的 是否是营利,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 的保护。”段英子提醒说 ,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。

  漫画/高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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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开展“净窗”系列检查行动******

  图为执法人员在重庆北站举行“温暖春运 携手送福”活动 ,为旅客提供服务 。 张旭 摄

  中新网重庆1月10日电 (张旭)2023年春运已拉开帷幕 ,记者10日从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获悉,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已于近日开展“净窗”系列检查行动 ,为民众平安回家保驾护航 。

  据介绍,此次行动涵盖多个方面 。在轨道交通方面,重庆交通执法部门积极对接轨道运营公司 ,根据2023年春运期间客流 、天气等特点 ,抓好隐患排查整改 ,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。

 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出租车。 张旭 摄

  同时 ,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梳理可能出现大客流的轨道站点 ,调配执法力量,强化节日期间重点轨道站点巡查 ;科学合理安排好应急备勤力量,全力维护春运期间轨道交通运输运营安全及运输秩序。

  在道路运输秩序方面 ,“净窗”行动重点整治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、重庆北站、重庆西站等重要枢纽站场的非法客运、“羊儿客” 、网约车线下揽客、巡游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运营和不文明服务 、客运站场超载车辆出站等行为 ,并围绕“两客一危一租赁”(即班线客运 、旅游包车 、危化品运输车 、租赁大客车) ,严厉查处班线客车 、旅游包车、危化品运输车 、租赁大客车及驾驶人员资质不符要求 ,未按照核定 的线路营运并违规站外揽客、上下客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
 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对网约车进行检查。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二大队供图

  同时,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深入客运运输企业,督导客运站场(旅游集散中心)加强内部监管,杜绝超载车辆出站 、未经核定进站 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通过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车辆安全问题,督促现场整改,不到位不放行,情节严重的,依法暂扣运营车辆 ,并联系所属公司接受相应处理 。

  图为执法人员在重庆北站对旅客发放安全乘车宣传资料 ,并提供引导 。 张旭 摄

  2023年春运期间,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将持续深入开展“净窗”系列行动 ,进一步强化执法服务水平,扎实开展辖区交通运输行业执法监管工作,净化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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